政策法规

西安市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18-03-01 11:52:50  浏览: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持续整治“四风”问题,不断强化新时代西安铁军作风建设,根据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和省、市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,是指参加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公务接待、外事接待、招商引资、执行任务、轮训培训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对口联系、请示汇报工作等。本规定所称禁止饮用酒水,是指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。

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外,本市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水(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),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早餐、午餐一律不准饮用酒水。

第四条 在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中,确需提供酒水的,要严格执行“先审批后接待”制度,一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,从严控制购买标准、数量。

第五条 严禁酒后执行公务,严禁着工作服在公共场所饮酒,严禁酗酒、赌酒、斗酒、强行劝酒、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。

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公款购买赠送任何酒类物品。

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规定》等规定,视情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
第八条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,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,造成严重后果,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、部门和单位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严肃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